环境管制与工业绩效可兼得

观点 · 2014-11-2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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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这样一个急需破解经济-环境复杂关系的国家,搞清楚我国是否需要环境管制,以及环境管制对经济的影响状况,无疑能够为决策者和公众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

鱼与熊掌可兼得:“波特假说”

传统观点认为,经济绩效与环境质量如同鱼与熊掌一样不可兼得,环境管制会使企业占用部分生产性资源,或迫使企业改变原有生产和管理过程。这些都将使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增加,从而降低企业的竞争力。此外,为满足政府环境管制政策的要求,企业需要额外利用能源来处理和控制污染物,这将增加企业对能源的需求,并推动能源价格上涨,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竞争力。这一普遍易于接受的观点,无疑对推动环境管制产生了阻碍作用。但,环境管制与经济绩效真的不能共存吗?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开始实施严厉的环境管制政策,环境管制改变了很多行业的市场结构,资本有限的小企业由于无法达到法定的排放标准而倒闭,潜在的竞争者由于巨额的环境设备投资而受到限制,市场份额的配置由此也发生了很大改变。针对这一系列问题,1991年,美国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Michael Porter)基于理论构想和部分实践观察,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波特假说”,并于1995年对这一创新性假说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

波特认为,一个恰当设计的环境管制政策将刺激企业进行研发和技术创新。企业通过产品生产过程创新和产品创新两个方面,可以获得成本优势(如更好地利用投入,提高产量),或者实现产品差异化(如更高质量、更安全、更环保的产品)。这些创新性所获得的补偿性收益,不仅能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绩效,同时可以弥补甚至超过由于遵循环境管制所带来的经济成本,并由此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以波特为代表的一批研究者认为,将环境管制与经济发展视为简单冲突的二分法并不恰当,通过设计良好的环境管制政策,能够刺激企业进行创新研发,创新的结果不仅会减少污染,同时也会达到改善产品质量与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进而增加生产力,提高产品竞争力,并最终实现控制污染和提升绩效的“双赢”。

如果波特假说的确存在,那将为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提供一条可行途径。但在波特假说提出二十多年后,学术界仍对此争议不断。

“波特假说”在中国的验证

为更好地验证不同的环境管制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我们选取了我国各省1990-2011年间的工业部门数据来对波特假说进行检验。其中,环境管制强度分别采用各省工业“污染治理资本支出”和“减排运行支出”两个变量,并将工业绩效划分为经济绩效与环境绩效两个维度进行考察。研究结果有以下三个发现:

首先,我国工业部门用于污染控制的资本性投资(如去污设备等固定成本)对研发没有显著影响,但工业部门用于污染减排的运行费用及日常支出(如去污材料、人工等可变成本)则能够显著促进研发活动,这一结论部分支持了波特假说的存在。此外,工业部门中的资本-劳动比值、工业部门中的外资所占比重与研发活动正相关,工业部门的出口比重则与研发活动负相关。

其次,将工业部门的研发活动分解为日常性研发和环境管制诱发的研发后发现,工业部门日常性研发对劳动生产率、环境绩效均有显著促进作用,但会降低工业销售利润率;而环境管制诱发的研发活动则对劳动生产率和环境绩效没有显著影响。这表明,在中国的工业部门,日常性的研发活动本身是影响绩效的核心要素,而希冀通过外部管制压力来推动部门研发的策略,可能是无效或者低效的。政策制定者可能需要借助灵活的市场手段来使得企业将减排内生为自觉行为,或者使得企业意识到双赢潜力的存在,并帮助其获取这一收益。

此外,不同的减排路径和方式有不同的传导机制和管制结果。研究发现,工业部门用于污染控制的资本性投资会对劳动生产率、环境绩效有显著改善作用,用于污染减排的运行费用及日常支出则与劳动生产率显著正相关。在现实中,工业部门往往通过工程设备来实现污染控制与减排,在资源稀缺的约束下,是偏向于固定成本型支出(如更多用于资本性投资,来购买减排设备),还是偏向于可变成本型支出(如更多用于已有减排设施的日程运行与维护),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和后果。

实现双赢有赖恰当设计的管制

环境管制是一把双刃剑,在迫使企业服从管制、增加其经营成本的同时,也倒逼着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来减缓管制的负面影响,这部分收益可能会弥补甚至超过遵循管制的成本,从而构成了绩效与环境“双赢”的机会。对我国工业部门进行的“波特假说”验证表明,环境管制与经济绩效之间并不是简单的二分法,恰当的环境管制的确能促进研发水平,也能对经营绩效和环境绩效产生正向推动作用,从而部分证实了“波特假说”的存在,即适当的管制是可以实现“双赢”的;或者说,恰当的环境管制政策是可以推动中国工业实现转型升级的。考虑到中国目前处于结构转型的深水区,以及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环境约束,环境管制仍然是必要的政策工具,缺乏必要的管制政策,经济系统不会自发或者提前越过“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拐点而实现环境质量的改善。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存在“波特假说”,需要满足何种条件才能实现“双赢”?本研究提供了三点启示:

首先,决策者对环境管制形式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偏重于污染治理项目的资本性投资,那么可能对研发并没有显著效应,但对行业的绩效会产生促进效应;如果偏重于污染治理的日常营运和管理,则可促进行业研发活动。那么,对于具体地区和部门的政策制定者而言,这两种管制形式就是相互补充的,需要因地制宜,根据现实需求来设定每种管制形式的相对权重,从而更好地帮助实现决策目标。

其次,工业自发性研发是实现双赢的关键。由环境管制诱导的增量研发对经济和环境绩效都没有影响,而日常性研发则能有效促进绩效提升。这表明,在中国的工业部门,日常性的自发性研发活动本身是影响绩效的核心要素,决策者希冀通过外部管制压力来推动研发的策略是低效的,只有真实创造出微观主体自主研发的良好环境,才能促进我国工业绩效和环境改善的双赢局面。

最后,在环境管制机制设计上,可能需要更多借鉴和运用更灵活的市场手段,使得企业将减排内生化,致力于减少信息不对称性,从以往的“强制要求企业实现某一环境目标”思路转变为“帮助企业实现环境与绩效共赢”。也即,帮助企业通过能源审计、环境评估等服务来识别、发现和实现双赢的机会,并帮助企业获得“双赢”。这也正是波特假说所一直强调的前提,即:只有通过设计恰当、激励相容的管制政策,鱼与熊掌才可能兼得。但这一思路的转变,是以整个政府职能转变为前提的,也即是从此前的管制者变为服务者,从目标考核官变为目标过程辅导者。相较于中国工业结构转型,这一过程可能更为漫长。(作者魏楚系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参考文献: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么?——环境管制对工业绩效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能源与战略资源系列报告,ERS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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